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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移民

EB1-A 傑出人才

EB1-B 傑出教授或研究員

EB1-C 跨國企業經理人
EB2 優秀人才與高學歷專業人士
EB3 專業,技術勞工及無技術勞工

EB4 宗教移民
EB5 投資移民
 
EB5

(投資移民)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外籍人士投資,或正積極投資設立新的商業性公司,可以使該外籍投資人、配偶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通過投資相當數量的資金而取得美國永久居民資格。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投資能夠有益於美國經濟,以及能在美國創造被要求數量的全職工作機會.

大致來說, 適格的申請人必須:

  1. 申請人必須透過下列方式之一來設立一個企業:
    1. 創立一個全新生意;
    2. 收購一個企業並加以重組,
    3. 擴充已存在的生意。所為擴充,是指增加原生意資產的40%以上。或是在過去12-24個月中,其企業淨值跌落20%的現有企業中保留原有員工, 且:
  1. 已經投資-或正積極投資-於一個新企業:
    1. 金額至少 $1,000,000, 或
    2. 至少$500,000在"高失業區",即失業率為全國平均失業率1.5倍,或是美國政府機構(OMB)指定的郊區,與:
  1. 投資新企業有益於美國經濟且:
    1. 創造至少10個全職工作機會,或
    2. 若投資一個“困境企業”(Troubled Business), 要把現有員工的工作保留至少兩年. 所謂“困境企業”是指已經經營二年以上,在過去12-24個月中營業損失淨值達公司淨值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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